首页 / 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 / 第三十四条独立法条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职称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 被检查的单位、相关机构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职称评审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