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 / 第二十八条独立法条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章 组织评审第二十八条不具备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条件的地区和单位,可以委托经核准备案的职称评审委员会代为评审。具体办法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由国务院各部门、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