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组织评审

第二十八条

不具备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条件的地区和单位,可以委托经核准备案的职称评审委员会代为评审。具体办法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由国务院各部门、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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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