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 / 第二十七条独立法条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第四章 组织评审第二十七条申报人对涉及本人的评审结果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查、进行投诉。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