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组织评审

第二十七条

申报人对涉及本人的评审结果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查、进行投诉。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