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 / 第二十二条独立法条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第四章 组织评审第二十二条评审会议结束时,由主任委员或者主持评审会议的副主任委员宣布投票结果,并对评审结果签字确认,加盖职称评审委员会印章。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