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组织评审

第二十一条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职称评审委员会可以按照学科或者专业组成若干评议组,每个评议组评审专家不少于3人,负责对申报人提出书面评议意见;也可以不设评议组,由职称评审委员会3名以上评审专家按照分工,提出评议意见。评议组或者分工负责评议的专家在评审会议上介绍评议情况,作为职称评审委员会评议表决的参考。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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