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 / 第十九条独立法条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四章 组织评审第十九条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组织召开评审会议。评审会议由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主持,出席评审会议的专家人数应当不少于职称评审委员会人数的2/3。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