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第三章 申报审核

第十八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按照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当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报。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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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