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三章 申报审核第十八条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按照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当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报。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