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

第二章 职称评审委员会

第十一条

各地区、各部门和用人单位可以按照职称系列或者专业建立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在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内随机抽取规定数量的评审专家组成职称评审委员会。 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参照本规定第八条进行核准备案,从专家库内抽取专家组成的职称评审委员会不再备案。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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