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

第二章 职称评审委员会

第十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有本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相应层级的职称; (四)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 (五)能够履行职称评审工作职责。 评审专家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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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