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广播电视行业统计管理规定第九条

第二章 统计机构与统计人员

第九条

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设立综合统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广播电视行业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统计标准、统计调查制度、调查任务和调查方案,监督统计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统计标准、统计调查制度的实施情况; (二)搜集、整理全国广播电视行业统计资料,组织推进全国广播电视统计调查任务,对广播电视行业的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预测和监督; (三)组织建立、管理全国广播电视统计信息系统(含大数据统计信息系统),建立完善全国广播电视统计信息数据库; (四)审定、管理、公布、出版、提供广播电视行业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国广播电视行业发展统计公报; (五)组织培训中央和国家机关、省级部门所属广播电视单位的统计人员。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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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行业统计管理规定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