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广播电视行业统计管理规定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广播电视行业各单位负责本单位的综合统计工作。 广播电视行业各单位的年度预算中应当列有必要的统计工作经费。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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