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广播电视行业统计管理规定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范围内的广播电视行业统计监督和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统计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行业统计监督和管理工作,同时接受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业务指导。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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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行业统计管理规定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