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广播电视行业统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统计监督与奖励处罚

第二十八条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广播电视行业统计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定,并依据有关规定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给予奖惩。 广播电视行业各单位应当依据本规定,建立统计工作奖惩制度。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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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行业统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