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广播电视行业统计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统计监督与奖励处罚
第二十七条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对广播电视行业统计工作情况进行监督,主要内容包括: (一)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配置情况; (三)统计原始记录与台账建立管理情况; (四)统计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程度等; (五)统计资料的使用与公布情况; (六)其他与统计工作有关的情况。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支持配合国务院统计主管部门的统计督察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 制定机关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