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广播电视行业统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二十四条

广播电视行业各单位应当依法加强对统计资料的保密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和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依法负有保密责任。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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