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广播电视行业统计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二十二条

广播电视行业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广播电视统计资料审核制度,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统计资料由相关职能机构分工负责,综合统计机构统一管理。 统计调查中取得的原始资料应当至少保存2年。汇总性统计资料应当至少保存10年,重要的统计资料应当永久保存。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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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行业统计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