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广播电视行业统计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统计调查制度

第二十一条

广播电视行业各单位负责人不得擅自修改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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