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广播电视行业统计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统计调查制度
第二十一条
广播电视行业各单位负责人不得擅自修改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 制定机关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统计调查制度
广播电视行业各单位负责人不得擅自修改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