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广播电视行业统计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第三章 统计调查制度

第二十条

广播电视行业各单位应当建立统计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对原始记录和原始台账进行归纳和整理,对所填报统计报表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复核,并由单位负责人审核签署盖章,在规定时限内报送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报表报送后发现有误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更正。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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