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广播电视行业统计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第三章 统计调查制度
第二十条
广播电视行业各单位应当建立统计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对原始记录和原始台账进行归纳和整理,对所填报统计报表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复核,并由单位负责人审核签署盖章,在规定时限内报送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报表报送后发现有误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更正。
- 制定机关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统计调查制度
广播电视行业各单位应当建立统计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对原始记录和原始台账进行归纳和整理,对所填报统计报表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复核,并由单位负责人审核签署盖章,在规定时限内报送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报表报送后发现有误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