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广播电视行业统计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第三章 统计调查制度

第十六条

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调整、修改全国广播电视统计调查制度,报国务院统计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补充性的地方广播电视统计调查制度,报上一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后实施。 地方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自行开展的广播电视统计调查的主要内容不得与全国性广播电视统计调查内容重复。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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