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广播电视行业统计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第二章 统计机构与统计人员

第十三条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依托大数据统计信息系统,统筹收视收听率(点击率)统计工作,对数据的采集、发布进行监督。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干扰、破坏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的收视收听率(点击率)统计工作,不得制造虚假的收视收听率(点击率)。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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