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广播电视行业统计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第二章 统计机构与统计人员
第十一条
广播电视行业各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协调本单位和所属机构的统计工作,完成广播电视统计任务,按时报送本单位统计报表、统计分析报告和其他统计资料; (二)对本单位的业务和管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开展统计咨询和统计监督; (三)加强统计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严格统计工作责任制,加强统计人员培训; (四)管理本单位的统计调查表、统计资料和数据库。
- 制定机关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统计机构与统计人员
广播电视行业各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协调本单位和所属机构的统计工作,完成广播电视统计任务,按时报送本单位统计报表、统计分析报告和其他统计资料; (二)对本单位的业务和管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开展统计咨询和统计监督; (三)加强统计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严格统计工作责任制,加强统计人员培训; (四)管理本单位的统计调查表、统计资料和数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