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广播电视行业统计管理规定第十条

第二章 统计机构与统计人员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本地区的广播电视统计工作,监督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在本地区广播电视单位的实施情况; (二)搜集、整理本地区的广播电视统计资料,完成国家广播电视统计调查制度确定的调查任务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按规定向上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报送本地区的统计报表、统计分析报告和其他统计资料,对本地区的广播电视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预测和监督; (三)管理本地区的广播电视统计信息系统,完成统计数据采集、处理、传递、存储等工作,配合上级部门建立、管理地区性的广播电视统计信息数据库; (四)审定、管理、公布、出版、提供本地区的广播电视统计资料; (五)组织培训本地区广播电视单位的统计人员。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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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行业统计管理规定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