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三十四条独立法条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四条第五章 责任与监督第三十四条国有全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中由出资人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违反第二十九条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制定机关国资委 财政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