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责任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

国有全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中由出资人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违反第二十九条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制定机关
国资委 财政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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