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责任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国有全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中由出资人机构委派的董事,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对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过程中向出资人机构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负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制定机关
国资委 财政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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