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三十一条独立法条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一条第四章 国有全资、控股公司章程的制定程序第三十一条国有全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章程的草案及修正案,经股东会表决通过后,公司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制定机关国资委 财政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