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三十条独立法条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条第四章 国有全资、控股公司章程的制定程序第三十条出资人机构要按照《公司法》规定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的国有全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章程上签字、盖章。制定机关国资委 财政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