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国有全资、控股公司章程的制定程序
第二十八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修改国有全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章程: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事项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
(二)企业的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与公司章程记载不一致的;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公司章程的;
(四)发生应当修改公司章程的其他情形。
- 制定机关
- 国资委 财政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国有全资、控股公司章程的制定程序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修改国有全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章程: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事项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
(二)企业的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与公司章程记载不一致的;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公司章程的;
(四)发生应当修改公司章程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