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国有全资、控股公司章程的制定程序

第二十八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修改国有全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章程: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事项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

(二)企业的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与公司章程记载不一致的;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公司章程的;

(四)发生应当修改公司章程的其他情形。

制定机关
国资委 财政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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