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国有全资、控股公司章程的制定程序

第二十七条

国有全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的股东会负责修改公司章程。国有全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及时制订章程的修正案,经与出资人机构沟通后,报股东会审议。

制定机关
国资委 财政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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