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徽使用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七条

关徽及其图案不得用于: (一)商标、广告、商品的装饰和标志; (二)日常生活陈设、用品和装饰(海关在公务活动中制作的礼品除外)及其他非海关用品; (三)以个人名义出版、印刷或制作的出版物、印刷品和音像制品等作品; (四)海关总署规定不得使用关徽图案的其他物品。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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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徽使用管理办法第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