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徽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六条

下列物品可以使用关徽图案: (一)海关制发的业务单证、封志、标记; (二)海关人员的执法或者身份证件,如调查证、稽查证、工作证等; (三)海关制服上的标志和配饰; (四)海关车辆、船艇和专用设备; (五)海关在公务活动中使用的物品,如证书、奖状、奖品、信封、信笺、图片、名片、礼品等; (六)以海关的名义出版、拍摄、印刷的书籍、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等作品; (七)海关总署认为可以使用关徽图案的其他物品。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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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徽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