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徽使用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五条

关徽应当端正地悬挂在海关办公地点正门上方的正中处、会场主席台上方的正中处或者其他显著位置,其背景应为庄重的纯色。 不得悬挂破损、污损或者不符合规格的关徽。 关徽悬挂后应予以适当的维护。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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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徽使用管理办法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