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徽使用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四条

下列场所可以悬挂关徽: (一)各级海关的办公场所; (二)进出境口岸的海关监管场所; (三)海关举行重要会议和活动的场所; (四)海关院校; (五)海关总署认为应当悬挂关徽的其他场所。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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