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徽使用管理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徽使用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条下列场所可以悬挂关徽: (一)各级海关的办公场所; (二)进出境口岸的海关监管场所; (三)海关举行重要会议和活动的场所; (四)海关院校; (五)海关总署认为应当悬挂关徽的其他场所。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