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徽使用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十条

海关对关徽的使用有权利和义务实施监督检查。 海关或海关工作人员不按本规定使用关徽及其图案的,由上级海关或本级海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对逾期拒不改正的,由海关对有关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 非海关单位和非海关工作人员使用本规定所称之海关关徽的,由该单位所在地海关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拒不改正的,由海关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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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徽使用管理办法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