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九条

第二章 管辖和适用

第九条

医疗保障领域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医疗保障异地就医的违法行为,由就医地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调查处理。仅参保人员违法的,由参保地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调查处理。

制定机关
国家医疗保障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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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