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六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制定机关
国家医疗保障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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