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九条

第六章 期间、送达

第五十九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制定机关
国家医疗保障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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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