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六条

第五章 执行与结案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结案: (一)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的; (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 (三)不予行政处罚等无须执行的; (四)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可以结案的其他情形。 办案人员应当填写行政处罚结案报告,经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予以结案。

制定机关
国家医疗保障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