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五条

第五章 执行与结案

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暂缓、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制定机关
国家医疗保障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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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