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四条

第五章 执行与结案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提出申请。经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同意当事人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暂缓或者分期的期限以及罚款金额。

制定机关
国家医疗保障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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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