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三条

第五章 执行与结案

第五十三条

退回的基金退回原医疗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依法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制定机关
国家医疗保障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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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