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二条

第五章 执行与结案

第五十二条

依照本法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办案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一百元以下的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办案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办案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交至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制定机关
国家医疗保障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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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