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七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普通程序

第四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终止案件调查: (一)涉嫌违法的公民死亡(或者下落不明长期无法调查的)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终止,并且无权利义务承受人等原因,致使案件调查无法继续进行的; (二)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其他依法应当终止调查的。 对于终止调查的案件,已经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同时解除。

制定机关
国家医疗保障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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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