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普通程序
第四十三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法制审核意见、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报告等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确有违法行为,但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依法应移送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处理的,作出移送决定; (五)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制定机关
- 国家医疗保障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