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二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普通程序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中止案件调查,并制作案件中止调查决定书: (一)行政处罚决定必须以相关案件的裁判结果或者其他行政决定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其他行政决定尚未作出; (二)涉及法律适用等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 (四)因当事人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 (五)其他应当中止调查的情形。 中止调查的原因消除后,应当立即恢复案件调查。

制定机关
国家医疗保障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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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