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 第四条独立法条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章 总 则第四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制定机关国家医疗保障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