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三十七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普通程序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作出决定之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一)责令追回医保基金或者罚款数额较大的; (二)责令解除医保服务协议等直接关系到当事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四)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审核的重大行政执法情形。 法制审核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法制机构负责实施,同一案件的办案人员不得作为审核人员。

制定机关
国家医疗保障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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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三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