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三十七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普通程序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作出决定之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一)责令追回医保基金或者罚款数额较大的; (二)责令解除医保服务协议等直接关系到当事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四)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审核的重大行政执法情形。 法制审核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法制机构负责实施,同一案件的办案人员不得作为审核人员。
- 制定机关
- 国家医疗保障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