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三十六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普通程序

第三十六条

案件调查终结,办案机构应当撰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三)调查认定的事实及主要证据; (四)违法行为性质; (五)处理意见及依据;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制定机关
国家医疗保障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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