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普通程序

第三十二条

封存的资料应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损毁、篡改和非法借阅;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篡改或者擅自转移、处置。

制定机关
国家医疗保障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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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