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普通程序
第二十八条
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案件需要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根据情况及时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 (二)可依法采取封存措施的,决定予以封存; (三)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事实成立但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逾期未采取相关措施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自动解除。
- 制定机关
- 国家医疗保障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普通程序
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案件需要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根据情况及时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 (二)可依法采取封存措施的,决定予以封存; (三)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事实成立但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逾期未采取相关措施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自动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