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普通程序

第二十八条

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案件需要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根据情况及时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 (二)可依法采取封存措施的,决定予以封存; (三)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事实成立但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逾期未采取相关措施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自动解除。

制定机关
国家医疗保障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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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