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普通程序

第二十七条

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应当当场清点,开具清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清单交当事人一份,并当场交付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先行登记保存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损毁、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制定机关
国家医疗保障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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